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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有限合夥基金條例》(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Ordinance) 已於2020年8月正式實施,對於私募基金行業及基金經理而言,條例的通過標誌著有更多的產品選擇,可說是一面里程碑。這項嶄新的投資工具被許多專業人士和行業領袖稱為「遊戲規則的改變者」。而香港新引入的有限合伙基金(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或LPF),仍然屬於一個新的基金架構。中主環球將於此歸納香港基金架構、概念、稅收,並分析優劣勢區,本文以作僅供參考。

香港LPF概覽

  • 合夥制
  • 為非法人經營實體
  • 須由普通合伙人(General Partner 或GP)對基金進行管理,而LP有限合伙人(Limited Partner  或LP)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,並享受相應的收益分配
  • 投資範圍無限制
  • 具有靈活的出資和利潤分配
  • 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條款
  • 有限合伙人身份具有保密性
  • 簡便的註銷和解散機制等

香港LPF稅收優惠

1. 利得稅(Profit Tax)

與在香港運營的其他基金類似的是,滿足了《稅務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12章)第20AM條的「基金」定義,並且符合了特定豁免條件的有限合夥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規定的合格資產交易,以及從事合格交易的附屬交易的利得稅的豁免。

2. 資本增值稅(Capital Gains Tax)

由於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,所以有限合夥基金或其合伙人無需在香港繳納資本增值稅。

3. 印花稅(Stamp Duty)

由於LPF的權益不屬於「香港證券」,因此,針對LPF權益出資、轉移或撤回,皆不徵收香港印花稅。

中主環球 Fund Advisory Services

憑藉強大的國際網絡和專業團隊,中主環球現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:

  • 基金稅務審查
  • 基金審計
  •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
  • 基金架構審查
  • 基金架構建議

總結

香港LPF的推行,為私募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在岸私募基金想像,另外,簡單的架構加上LPF有資格使成為香港稅收居民,皆無疑成為重大誘因,鼓勵了基金經理考慮把基金投在香港成立及營運、重新調配其在離岸管轄區的現有基金回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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